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就近的原则确定调整方案,并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