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停车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