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