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公布车位的出售或者出租方案。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当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的停车位不得单独提前预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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