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改动后的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