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根据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有关设计规范和周边停车需求状况配建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根据其使用功能,确定一定比例的停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具体办法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照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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