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和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