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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