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停车场进行智能化停车系统建设。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信息化等部门组织建设本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停车诱导,实时向社会发布停车信息。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实时向停车信息系统传输准确停车数据。 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