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 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通用的停车费电子支付系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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