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 (三)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