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停车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二)停车场设施设备整洁完好,通风、照明、排水防涝、消防等设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三)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负责车辆进出登记,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四)遵守公共停车位先到达先使用的规则; (五)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二十四小时停车服务; (六)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