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确需改变的,应当公示征求意见后,征得市公安交通和市建设部门同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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