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经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可以对现有停车设施按照规定进行改造或者将建筑区划内合适场地设置、改建为停车场,但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建筑区划内交通的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消防施救场地和人员疏散通道; (三)不得减少绿化面积; (四)符合停车场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 (五)利用城市道路红线外至建筑物退道路红线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其车行通道、进出口占用城市道路的,设置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