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对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每二年组织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并适时提高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 前款的标准应当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市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确定具体建筑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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