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并按照停车需求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实行较低收费。 提倡停车场实行半小时之内免费停车制度。 停车场收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