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划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泊位),合理设定停车时段。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物。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标准; (二)周边停车需求较大; (三)道路通行不受影响; (四)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五)与区域内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六)停车时段设定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