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一条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者名称、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二)停车设施设备整洁完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三)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文明管理,指挥车辆按序停放; (四)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