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机动车停放者不得在非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的非停车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功能或者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时间持续超过四十八小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