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形式,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停车位供求情况,每年组织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经评估后,已设置的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撤除: (一)停车泊位对行人、车辆通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的,应当及时将道路恢复原状,并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及有关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对道路停车泊位开展评估的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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