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条规定,已配建停车场挪作他用以及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停车位一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停车位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