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的,处以应当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五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