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建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智能化管理等设施。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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