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 第二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