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 第二十六条 水域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域保护,及时清理河流、水库、渠道内的水生植物和漂浮物等,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淤积严重的河道、湖泊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水域管理单位进行清淤疏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