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东西溪、后溪、九溪和官浔溪流域范围内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其他流域范围内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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