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资源监测站网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对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