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在水功能区从事工程建设以及餐饮、旅游、水上运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水功能区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水功能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确定的水质。 在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