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5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十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地下水,优先使用地表水,合理配置区域外调入水,鼓励循环用...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的分布、开发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推行配套建设雨水集流、储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提...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资源的相...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经批准后在水源地醒目位置公告,并在饮...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空间发展规划、重大建设...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二)向水...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餐饮、旅游及其他污染水源的生产经营项目;已经批准设立的,应当...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编制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东西溪、后溪、九溪、官浔...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正常水位淹没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禁止从事农作物种植和其他影响水源水质...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专业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十八条 建立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自然人实施水资源保护直接补偿。水...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产业政策、投资项目指导目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和水污...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公路、桥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防止...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二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编制河流、湖泊、水库...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在水功能区从事工程建设以及餐饮、旅游、水上运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水功能区的相关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资源监测站网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对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的监测,并将监测结...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河流的水文特征以及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定期核定...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东西溪、后溪、九溪和官浔溪流域范围内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其他流域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二十五条 污水集中处理收集管网已经覆盖的地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区人...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 第二十六条 水域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域保护,及时清理河流、水库、渠道内的水生植物和漂浮物等,并接受水行政...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 第二十七条 实行水资源统一配置制度,按照内蓄外引、统一联网、优水优用原则统筹调配水资源。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 第二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 第二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及上一年度蓄水量、区域外调入水量...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 第三十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是水工程运行、调度的依据,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并接受水行政主管...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 第三十一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以及纳入用水指标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要求,规划建设备用水源项目和跨供水片区的联合供水项目...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包括饮用水安全在内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应...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 第三十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依法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实行取水许可分级审批。市、区分级审批权限由市水...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 第三十五条 取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器具,并保证取水计量器具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改。...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正常水位淹没线以下滩地和岸坡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养...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关闭设置在江河、湖泊上的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年度用水指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报或者瞒报、误报取用水量等相关数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部门对直...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199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