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经批准后在水源地醒目位置公告,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