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推行配套建设雨水集流、储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新工艺、利用新技术,大力推行雨水集流、储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