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资源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