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空间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水环境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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