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将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