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二)向水体倾倒废渣、动物尸体、各类垃圾等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 (三)从事采矿、采石(砂)、爆破等活动; (四)使用炸药、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或者在水体放养畜禽; (六)从事餐饮、旅游、娱乐、运动等生产经营活动; (七)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八)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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