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餐饮、旅游及其他污染水源的生产经营项目;已经批准设立的,应当采取措施,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