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编制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东西溪、后溪、九溪、官浔溪河流流域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河流流域综合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