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正常水位淹没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禁止从事农作物种植和其他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