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十八条 建立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自然人实施水资源保护直接补偿。水资源保护补偿的范围、方式、标准和补偿资金的筹措使用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已经实施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化学农药以及其他影响水源水质的有害物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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