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产业政策、投资项目指导目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和水污染防治要求,限制高耗水项目,禁止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