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公路、桥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运输的油类、化学品等危险物品污染饮用水水源。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安全措施,防止污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