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的分布、开发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但对水质和水温有特殊需求确需在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应当核定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 禁止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限期封闭;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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