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十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地下水,优先使用地表水,合理配置区域外调入水,鼓励循环用水和开发、利用再生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