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正常水位淹没线以下滩地和岸坡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等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