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关闭设置在江河、湖泊上的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原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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