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关闭设置在江河、湖泊上的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原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