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报或者瞒报、误报取用水量等相关数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超过两次的,予以核减下一年度的用水指标,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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