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