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年度用水指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核减下一年度的用水指标,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