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