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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